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新规7月1日起执行

  • 时间:2024/4/24 1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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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吴洁) 4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云南省财政厅对《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适用该办法。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省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比例为30%。承担省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戒毒类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年应交利润收入不足(含)5万元企业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会同监管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比例提出调整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监管部门持有股权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监管部门所持股权计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水平。国有控股企业当年符合分配条件不予分配的,监管部门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表决前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据。监管部门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缴国有股股息红利。

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拒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预算数与实际上缴数差异较大,监管部门在薪酬考核时应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