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对民营企业更开明更开放

  • 时间:2024/4/11 14: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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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信息港

4月10日上午,《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开德介绍,《条例》于2023年12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报经2024月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云南省首个、西部率先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法规。

制定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李开德介绍,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为40.4%,贡献了49.8%的税收,为推动昆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受三年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针政策,积极回应民营企业的关切和诉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去年初,市委书记刘洪建点题,要求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符合市情、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界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要求,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迅速行动,将《条例》的制定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立法调查研究,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充分借鉴哈尔滨、烟台、合肥等地经验,广泛征求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专家学者、经营主体的意见,在人大论证、政协协商和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力求既科学规范,又符合昆明实际。最终,《条例》按规范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构建多种机制,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

李开德介绍,《条例》共30条,不分章节,以市场调节、公平竞争、扶持引导、依法规范、保障权益为主线,对明确工作职责、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要素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保护合法权益、设定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对民营企业更开明、更开放;规定民营企业家可以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明确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的多元监督体系;规定政府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强化用地保障并降低用地成本;健全金融机构融资和融资增信支持;鼓励支持自主创新;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和培育产业领军人才等。

《条例》还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强化政府诚信。

李开德指出,作为云南省首个、西部率先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全市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提供了法制化解决方案;《条例》明确,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构建鼓励担当作为的容错机制、运行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要素保障的创新机制、政府表率的诚信机制、政策落地督查反馈机制、营商环境好不好经营主体说了算的评价督导机制等,不断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

他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推动《条例》各项规定更好落地见效,切实让民营经济组织享受法规红利。(昆明信息港 记者江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