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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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各有关处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请结合实际,按照计划开展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认真履行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附件: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

20191225

附件: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1824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煤安发〔201811号)制定本计划。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工程三年行动,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对标对表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构建管控风险、整治隐患、防范事故防控体系,重点防治瓦斯、水害等群死群伤事故,控制顶板、运输、滑坡等零敲碎打事故,提升煤矿机械化开采、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将全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38以内,力争全年不发生煤矿生产工亡事故。

二、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一) 煤矿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底,全市共有各类煤矿13处,分布在全市5个产煤县(区),核定生产能力199万吨/年,建设规模335万吨/年。按经济类型分:国有煤矿2处,核定生产能力125万吨/年,建设规模125万吨/年;乡镇煤矿11处,核定生产能力74万吨/年,建设规模210万吨/年。按开采方式分:井工煤矿5处,核定生产能力18万吨/年;露天煤矿8处,核定生产能力181万吨/年。按行政区域分:石林县3处,核定生产能力10万吨/年;宜良县2处,核定生产能力19万吨/年;寻甸县4处,核定生产能力76万吨/年;嵩明县1处,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阳宗海管委会3处,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按煤矿规模分:中型矿井(≥45120万吨/年)2处,核定生产能力125万吨/年;小型矿井(<45万吨/年)11处,核定生产能力74万吨/年。按瓦斯等级分:低瓦斯矿井5处,核定生产能力18万吨/年,没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风险等级分:A类(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2处,核定生产能力125万吨/年;B类(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5处,核定生产能力41万吨/年;D类(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6处,核定生产能力33万吨/年。按状态分:正常生产3处,核定生产能力140万吨/年;长期停建停产10处,核定生产能力59万吨/年,建设规模195万吨/年。

(二) 2001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200111日至今,全市煤矿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7起、死亡17人。2015年以来全市没有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我市多年来煤矿安全事故情况,呈现4个特点,需要分类落实监管重点、监管措施。

1.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井工煤矿。200111日至今发生17起死亡17人事故中,井工煤矿发生16起、死亡16人(占94%),露天煤矿发生1起、死亡1人(占6%)。因此,要重点监管井工煤矿,并继续把事故多发、现保留井工煤矿较多的石林县列为重点监管区域。

2.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类型是顶板事故和运输事故。分析200111日至今发生的17起死亡事故类型,顶板事故发生10起、死亡10人(占59%),运输事故发生5起、死亡5人(占29%),其它事故发生2起、死亡2人(占59%)。因此,要大力推进煤矿采煤机械化、管理标准化,加强煤矿支护革新和改进矿井提升系统,认真落实防范顶板事故和运输事故的措施。

3.露天煤矿时而发生意外死亡事故。由于露天煤矿采区相对开放、巡查监控管理不到位的原因,200111日至今,云南先锋煤业公司露天矿、寻甸鲁之本煤矿(已关闭)、宜良小箐煤矿等3个露天煤矿各发生意外死亡事故1起,分别死亡1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露天煤矿采取管理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员、牲畜进入采取,防止发生意外死亡事故。

4.低瓦斯煤矿也曾发生惨烈瓦斯事故。20021114日,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的石林过水沟煤矿(已关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人。为此,要将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列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头号杀手,督促石林县鑫旺煤矿、盛丰煤矿等井工煤矿、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大力推进三减一优四化工作,竭力做好通风系统管理工作,防止低瓦斯矿井瓦斯积聚而引发瓦斯事故

三、 监管执法工作能力计算

(一) 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构成和执法监管工作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内设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行政编制为4人,在册人数4人(3人为公务员编制,1人为工勤编制),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实有3人。

根据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构成情况,对照煤安监监察〔201824文提出的10项监管执法和3项非监管执法内容,煤炭行业管理处3名监管人员的总法定工作日为720天(250个工作日×31×15天公休日-1×10天公休日1×5天公休日)。其中:监管执法工作日为476天,占总法定工作日的66.1%;非监管执法工作日为244天,占总法定工作日的33.9%

(二) 市级执法检查方式和工作时间

根据严格控制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总量、频次和下移执法重心到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部门的要求,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计划采取三种方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46矿次。一是计划全年独立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31次,其中:对11个乡镇煤矿(5个井工煤矿和6个露天煤矿)开展定期检查,计23矿次(计划对重点监管的5个井工煤矿检查计13矿次)。二是按照市级监管部门盯守省属煤矿的要求,每季度对省属云南先锋煤业开发公司、云南可保煤矿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1次巡查,计8矿次。三是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采取联合执法、暗查暗访、不定期检查、重点工作任务监督检查等方式,预计检查煤矿21矿次。

按照每次检查出动安全监管人员2人以上和驾驶员1人,以及煤矿安全检查的平均时间1.3/次(省能源局核算为1.5天)计算,2020年参加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时间和人数为:46.×2.5/×1.3/=150.人。同时,需要安排煤矿安全监管车辆为:46.×1.3/.=60.天和专职驾驶员为:46.×1.3/.=60.天。

(三) 省市县三级执法衔接情况和执法检查覆盖面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加强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对接力度,做到省、市、县三级编制的执法计划尽量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通过完成市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并参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监督指导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重点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2020年对全市每个煤矿平均开展执法检查2次以上,做到执法检查、高频次、全覆盖各类煤矿。

四、 监管执法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 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分类专盯等情况。检查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安全生产资质(设备、人员)管理等情况。

煤矿上级公司,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生产煤矿,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正常;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三超”组织生产,“四量”不平衡,抽掘采严重失调,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点、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产、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等。建设煤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边建设边生产等。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继续生产、停而不改、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等。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重点检查盯守或巡查责任落实,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检修、生产、建设等。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尚未停产煤矿,重点检查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托管煤矿,重点检查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分包等情况。

(二) 检查方法

为确保执法公开、公正、透明和突出执法检查效果,结合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要求高、煤矿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不具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情况,计划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聘请昆明煤炭科研所专家的方法,对各类煤矿进行多方式、多频次、不间断、全覆盖执法检查。

在检查中,要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全程参与,以便于落实县级属地管理监管职责,及时有效督促煤矿整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同时,力戒避重就轻,对高风险、正常生产建设、安全工作不可靠的煤矿重点抽查,并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工作任务、优(减)化煤矿生产系统等开展阶段性、针对性检查,做到以问题为导向,及时解决问题。

五、 工作要求

(一) 严格落实执法计划

要切实维护监管执法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对照《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安排表》(见附件)如期完成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煤炭行业管理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计划报告委领导,完备报批和备案手续后修正执行执法计划。

(二) 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每次开展执法计划前,要按照本计划报请局领导同意,确定检查的地点、内容、分工。执法检查时,要坚持“五个并重”,即:井上和井下并重、图纸资料和作业现场并重、制度规章和责任落实并重、设备设施和人员素质并重、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重,做到“五个不得”。即:具备下井条件的必须深入井下检查,不得走马观花;召开检查分析会,不得以查代管;明确整改的要求、时限和复查责任,不得查而不改;要依法行政,把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不得执法失当;要强化执法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执法和廉洁执法,不得违纪违规。

(三) 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要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开展好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机电运输等设施设备、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建设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以及该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不鉴定或鉴定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处罚措施,实行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并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 努力提高执法效能

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指导煤矿依法办矿管矿,要重点突出隐患整改工作,做到“五明确”,即: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使用“云南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主体执法活动,确保现场检查、处理处罚、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数据及时入库

附件: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