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调整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 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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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9年9月1日起,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调整为: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基金报销60%个人承担4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基金报销70%个人承担30%,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基金报销80%个人承担20%。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待遇调整为: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5千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基金报销65%个人承担35%,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基金报销75%个人承担25%,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基金报销85%个人承担15%。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降低50%,取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待遇调整为: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累计费超过5千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基金报销70%个人承担30%,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基金报销80%个人承担20%。

此次调整,加大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全面取消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