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 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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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起,昆明市调整医疗保险同城同待政策。昆明市辖区内一直存在云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及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两个医疗保险的统筹区,尽管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针上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的政策待遇上依然存在着差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消除同城医疗保障差异,对标省直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办〔2019〕102号)对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第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55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400元。

第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41万元。

第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为300元,符合门诊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第四,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执行,每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医疗保险的待遇调整将直接惠及全市560余万参保人,经测算,医保基金预计每年多支出8,600万元,待遇调整进一步减轻了全市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个人负担,是市委、市政府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活动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