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云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 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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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云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指导编制和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有关规定,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云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共八章,21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程序、安排原则、补助标准、项目调整、项目监管进行了细化。
《管理细则》明确,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专项支持范围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扶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管理细则》明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我省年度目标任务的配套设施项目。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法审批,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并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同级相关部门通过全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
《管理细则》明确,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地住房保障改造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审核梳理上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各州市上报的需求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申报专项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将年度投资计划需求上报国家。
《管理细则》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安排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安排为保障房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统筹安排与保障房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优先考虑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保障房交付使用和分配使用的项目。优先安排当年住房竣工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本年度创建“美丽县城”的县区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视国家安排的年度资金情况结合云南省年度计划任务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的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安投资的60%。
《管理细则》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1年未开工、中央资金超过1年未支付完成和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各州(市)发改、住建部门提出投资项目调整方案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投资计划撤销、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管理细则》明确,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州市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执行计划存在较大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或下发督办通知,对被通报或下发督办通知项目所在州县(区)今后年度本专项资金安排予以限制。
《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