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年度检验方式的通知

  • 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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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财政票据

年度检验方式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9〕34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 助推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和用票单位获得感,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率,将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事中监管,根据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通知》(云财票2005﹞3号)中规定的每年3至5月集中开展财政票据年度检验的方式调整为“验旧领新”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用票量较小的单位

每年领用机开财政票据数量小于5000份(含5000份)或手工财政票据少于50本(含50本)的用票单位,以“验旧领新”的方式开展年度审验。

用票单位再次领用财政票据时,需携带上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及其它领用财政票据所需的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验旧领新”手续,财政部门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审验合格后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二)用票量较大的单位

每年领用机开财政票据数量大于5000份(不含5000份)或手工财政票据大于50本(不含50本)的用票单位,次年3月31日前,应对上年度领用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财政票据的分类和顺号整理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随机抽取用票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二、审验内容

(一)收费依据

用票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用票单位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按照《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设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是否按照《云南省财政票据专管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财政票据专管员进行登记备案。达到保存期限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照《云南省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办法》进行销毁。

(三)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1.财政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财政票据登记簿记录是否相符。

2.财政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财政票据收费金额与所收资金是否一致。

3.填开财政票据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收费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4.有无财政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的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财政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非法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6.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财政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及存根的行为。

7.有无财政票据丢失的现象。发生丢失时,是否及时登报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交财政部门备案。

8.有无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缴库情况

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财政票据年度检验方式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用票单位应认真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票据审验工作,不能采取故意增减年度财政票据领用数量或周期等方式变更审验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审验内容对各在用财政票据进行审核,审验不合格的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二)各州(市)财政局可参照此通知执行或根据辖区内用票单位特点自行制订财政票据年度检验方式。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6日